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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制度
  作者:学习中心   日期:2016-06-01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执行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石家庄经济学院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确有特殊原因者,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再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准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准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手续。

第四章 免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 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 已取得的其他院校相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我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学生一般在第一学期凭成绩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教学管理部门办理免修手续,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者开卷、口试等形式;实践性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最高分按60分记载,重修成绩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情况记载。如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本专业基准学制期满前再安排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该门课程或补考。课程重修不超过二次。

第十六条 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病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擅自旷考者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课程的缓考,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学生扰乱考场秩序,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办理。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高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 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 学生所转专业应当是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

(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 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三) 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当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应当退学的;

(四)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违反学校纪律论。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 因病、因伤经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三)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 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 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 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 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 基准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 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1/2并低于2/3者,应当留级。

第三十二条 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或者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

(二) 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应当休学而拒绝休学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 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构成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校出具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件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明电子注册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事宜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判决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我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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