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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学习中心   日期:2016-06-01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的文明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不服从学校的正当教育、管理、批评及校规校纪处理,对老师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要挟、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视赃款、赃物价值大小,盗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损害严重程度,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低于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再次以上盗窃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其盗窃行为的,不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记过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拣拾他人钱物拒不归还失主的,自行消费使用的,按照盗窃行为处理。

第六条  违犯学校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组织或参与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策划集体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唆他人打架、参与打群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扰乱考场秩序、违纪、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试违纪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摔酒瓶、抛焚烧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转借、涂改有效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或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撕拆他人信函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章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组织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患有传染病、病原携带和疑似传染病的,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接受治疗或擅自离开监护室,由于其故意行为导致该传染病漫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自组织集体活动(如老乡聚会、组团旅游等)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贩卖或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贩卖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如实陈述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经过,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且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两种(含)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引入校外人员到校内违法、违规、违纪的;

(五)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给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本年度不能评选为先进个人,不享受当年奖学金和贫困资助,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的处理程序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的处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行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并告之申诉及申诉期限,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两名学生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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