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由学校主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或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学习形式、姓名、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书面审查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程序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的,提交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结论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可形成。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
1.直接送达,本人签收;
2.无法直接送达的,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许可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