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为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我校是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进行。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校、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对应学科分别授予。授予的范围为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通过学习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的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依据《暂行规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各学科的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以上;
根据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2001年河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获得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语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学习期间,函授、夜大、脱产(专升本)有四门以上课程(含四门),函授、夜大、脱产(高中起点本科)有六门以上课程(含六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
2.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行政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者;
5.其他有关条件不符合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议书》后交给继续教育学院,同时上交河北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成绩和任职单位的政治鉴定进行审查,并拟定名单;
2.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经审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最终审定,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和毕业时间基本一致。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科学习成绩一律以我校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各科结业成绩为准。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