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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管理条例
  作者:学习中心   日期:2016-06-01  

函授站管理条例

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和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函授站是我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面授与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其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在工作上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我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我校与函授站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配合我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立

第三条  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我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人才培养要求和我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继续教育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与教学点。

()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应同我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等单位。

第四条  设置的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且生源较为稳定和充足。

()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学员能就近借阅与本专业有关的图书资料。

()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函授站能提供适合函授生学习过程的住宿、饮食、卫生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站单位必须先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符合设站条件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草拟联合办学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函授站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开设的专业、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等。

()设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学费收取标准、办法、分配比例、上缴时间等。

()履行协议的期限。

()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函授站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  设站单位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审核登记表》一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办学协议报经函授站所在地、市教委和我校同意盖章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函授站不准设分站或站外教学点,不准以函授站的名义独立办学,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与我校有关的合作办学活动,不得以我校或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三章    函授站的人员配备

第八条 函授站人员配备由设站单位负责。选聘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继续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熟悉函授教学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函授站站长、副站长负责函授站的站务工作,一般由建站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领导(校长、主任)担任。函授站站长、副站长由设站单位提出任职名单,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并发给聘任书。

第十条  函授站的其他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合理配备,至少应设置招生工作人员、学籍管理人员以及各年级班主任,班主任的聘任和工作职责参见《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班主任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函授站所在地教委主管部门和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站长、副站长人员变动时交回原聘书,换发新的聘书。

第十二条 函授站应配备专兼职辅导教师若干人,具体聘任条件和程序参见《石家庄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师选聘及考核制度》。

第四章  学校、函授站及设站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和学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函授站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参见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函授站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方面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负责制定函授教育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制定各专业的教材使用指导目录。

(四)指导函授站组织教学环节的实施,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确保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应函授站的要求,派遣主讲教师、辅导教师以及论文、实验实习的指导教师。

(五)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参见附件2

(六)每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表彰先进函授站及个人。

第十四条 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根据招生工作的相关制度,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根据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协助我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根据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严格按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按办学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上缴我校。

(五)为教师和函授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生活条件,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六)及时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反映函授学员、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建立、健全函授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函授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积极配合省教育厅、我校和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八)每年年初按时上交函授站点的工作计划和上年的总结。

(九)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函授站组织管理机构,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学、生活管理等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或工作酬金。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章  函授站的经费

第十六条 函授站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筹集提供,主要来源是按建站双方商定的比例从学费中提取。学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立名目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函授生的学费,函授站按协议中的分成比例,依据学生注册人数,于每年531日前划转到我校指定的资金账号。学费上缴办法及程序具体参见《石家庄经济学院函授站学费上缴办法》。

第十八条  函授站经费开支范围:

(一)招生宣传费;

(二)函授站的公务费(包括邮寄费、通信费、差旅费、办公费);

(三)聘请面授教师的讲课酬金及考务费、食宿费、差旅费等;

(四)图书、报刊及其他专业资料费;

(五)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津贴费;

(六)优秀函授生的奖励费;

(七)与函授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函授站的经费要建立账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站长审批。

第六章  函授站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招生人数较多、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函授站表彰,建议设站单位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管理不规范、教学组织混乱的函授站提出整顿意见,并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建议设站单位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学校将终止合作办学协议,撤销函授站: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情况严重的;

(二)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三)函授站擅自以石家庄经济学院或石家庄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对外独立办学的;

(四)擅自设立站外站或教学点的;

(五)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与我校有关的合作办学活动,

(六)以我校或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七)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其他行为;

(八)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石家庄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11日起执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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